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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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

2019年07月22日 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的基本原则是: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第三条 本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 ①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在三峡库区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②加强与地方联系,发挥科研优势,为三峡库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办成代表国家水平的三峡

库区生态环境学科的研究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力争在

较短的时间内建成教育部优秀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

第五条 本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并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第六条 本实验室设开放基金课题,目前主要受理国内有创新思想的科学工作者申请。开放基金每年申报一次,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批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经费支持和优惠测试支持。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

第七条 本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旨在吸引和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专家,特别是青年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工作,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

第八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到实验室做客座研究员。

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十条 本实验室按照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思路运转,吸收相当于固定人员1/4左右流动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国家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②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③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④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⑤实验室的实用型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⑥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⑦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二条 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按项目立帐,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基金开支的范围是:

①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货、仪器设备租用费等。②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③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④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⑤水电费、管理费。⑥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实验室对基金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直至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的邀请国外专家来重点实验室做学术报告,使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及时了解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和前沿信息,选派优秀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出国访问,要求在读研究生直接参与或独立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定期召集室主任会议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正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己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实验室主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在任期内努力把本实验室办成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中心。实验室设副主任2名,分管重庆大学和西南大学的相应工作,主任不在时,可指定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确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本实验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2名(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各1名,兼学术秘书),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材料供应等事项。实验室设学术秘书2人(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各1名),协助主任处理学术委员会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验室结合实验室的目标、方向划分成4个方向,设各方向专业研究室的负责人,管理各研究室,负责人要关心本方向仪器的动态、运转、管理、开发等,要有责任心,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等。

第十八条 实行例会制度。 由主任召集,每季度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监督机制。 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年终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

第二十条 实验室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按照岗位考核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争取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多出成果;同时也应积极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建设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固定技术人员以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负责仪器的日常维修,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为主要工作,应熟练地掌握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并承担有关人员设备操作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和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努力做好实验室开放接待、公文收发、科技档案、设备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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