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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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2019年07月22日 11:48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开放型部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热情邀请和欢迎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并聘请优秀学者任客座研究人员,以聚集各方优秀研究力量,推动三峡库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客座研究人员的条件:

1.以实验室名义聘请的著名的国内外客座教授。

2.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3.与本实验室人员联合指导博士后、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导师。

4.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研究的人员。

5.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

6.与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有关的且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

二、受聘和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可以在批准的经费中支出。

三、客座研究人员可申请使用本实验室设备,除通用设备外,专管、专用设备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及管理人同意方可上机操作。实验室应尽量优先安排,收费应予优惠。

四、客座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条件作学术活动,实验室予以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五、客座研究人员和其研究生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按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均需在文中注明“本论文(成果)得到重庆大学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字样。

六、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本实验室制订的有关课题、成果、经费、科技保密、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七、客座研究人员任期一般为两年,以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发给聘书或续聘通知。

八、欢迎客座研究人员以本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室讲学、交流、合作。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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