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主要来自国家拨发的开放经费,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为使开放经费使用好,特制订管理条例如下:
1.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它科技部门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本实验室重点开放基金。
2.根据工作需要,应本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1.实验室每年上半年安排定向委托重点开放基金申请。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用计算机打印。
3.每年十月以前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4.每年底以前由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占基金总额的10%。
4.实验室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占基金总额5%。
6.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科研津贴等,占基金总额5%。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批准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项目基金一次核定,分期下拨。
2.每个获准项目,经费的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
3.项目经费的40%为申请者在本实验室内的实验费,另外60%为申请者在本实验室以外实验所需发生的费用在本校财务室报销(发票须由本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领导签字)。项目承担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时限以已批准的课题所需为准。实验室为承担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尽力提供便利。承担者工资、奖金由原单位支付。
4.本年度批准的项目基金结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项目结束后所余经费、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交实验室,实验室将根据结余情况给项目组成员适当奖励。
5.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员会。
6.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实验室主任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凡由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每年度必须按计划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受实验室主任委托,实验室学术秘书经常检查课题进展执行情况,发现未完成计或原课题有问题时,实验室主任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4.实验室每年评选出一项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优先获得滚动资助。
5.鼓励外单位与我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实验室: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6.获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发表文章时应注明“重庆大学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点开放基金资助”。